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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市场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引》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证券市场一起步就是一个以个人普通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如何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举措。从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整个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规模越来越大,投资者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越来越丰富,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吸取国内外适当性制度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一步明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曾经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老《指引》实施近五年,在推动证券行业树立投资者适当性理念,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措施、方法和流程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办法》是协会制定或修订有关投资者适当性自律规则的“上位法”。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协会对老《指引》进行全面修订,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指引》,经协会内部必要程序,并按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老《指引》同时废止。

5、问:主要从哪些方面考察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答: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解。
风险评估问卷是了解投资者信息的一种方式,也是过去一直通用的方式。但问卷不是了解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唯一方式。经营机构还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了解你的客户”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通过合理设计问卷题目并科学设置得分权重,基本反映出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经营机构通过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对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五类(C1到C5)。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后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其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也有助于帮助普通投资者选择更为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6、问: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是否可能不一样?投资者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评级能不能调整?
答:协会就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向行业给出了五类五级的参考性的框架,各家经营机构将据此对自身的每个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因此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划分应当处在大致相同的等级。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由此可见,客户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当然,投资者的这些变化,要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14、问:《指引》发布实施后,证券经营机构要做哪些准备?
答:由于《办法》在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以及公司内控管理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落实《办法》,《指引》中需要证券经营机构完成公司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方面,各证券经营机构均需要对照《办法》的要求梳理公司的适当性管理操作流程,包括修订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梳理、优化、完善各业务部门、各项具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制度包括客户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和持续适当性管理等措施。
在技术准备方面,各证券经营机构需要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而且保存期限要求较高,不得少于20年,这也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信息系统提出了一项挑战。此外,在证券营业网点现场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重要的告知和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这也需要采购相应的录音录像设备,并完善系统配置。
在人员准备方面,由于对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增加专业人员,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复核、自查等工作,开展专项培训,以确保适当性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传播特点,通过技术系统或安排专人等方式,重点监测以下途径传播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一)通过设立网站,或者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网络论坛、股吧、博客、微博、广告联盟等网络平台, QQ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邮件等渠道散布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以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况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地方证券业协会,并抄报协会;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同时报送: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防非”)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征和危害,不断提高客户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上当受骗。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防非宣传教育,应当坚持持续性和阶段性、一般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注重持续性、一般性的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又在重点领域搞好阶段性、针对性的集中活动。应当制定可行的防非宣传教育实施方案,保障防非宣传教育工作持续进行,并覆盖证券经营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和方式,持续性地开展防非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防非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实施,采取进社区、上媒体等方式,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提升宣传教育效果。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督促分支机构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公司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等渠道,持续向客户提供防非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参与打非工作,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主动通过媒体宣传证券法律法规,讲解证券知识,不断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生存空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证券业协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举报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并将结果报告协会。

第三十条 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打非工作经验交流。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积极参与打非工作、成效明显的证券经营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对参与打非工作不力的证券经营机构,视情形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者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的证券经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同时,报告有权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协会会员参与打非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的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帮助期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 “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 ” (以下简称 “ 投资者教育 ” )是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 “ 协会 ” )会员单位针对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开展的普及期货基础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协会)。
上述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期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 “ 风险讲够、规则讲透 ” ,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 “ 买者自负 ” 的原则,对从事期货交易的结果负责。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正确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公司风险控制、市场开发、期货知识普及和宣传的关系,不能将市场开发、路演及行情研讨等简单等同于投资者教育,也不能以投资者教育代替风险控制。

第七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司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牢固树立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对投资者负责、对本企业负责、对市场负责的理念,并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九条 为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协会将专门设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基金,用于编写和制作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材料、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远程学院等基础建设;期货公司应安排投资者教育的经费预算,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投资者教育的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流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的组织、制度和人才队伍,树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全员意识,指定一名高管人员和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检查与落实情况,并选择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的优秀培训人才,科学有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加强对投资者需求及风险偏好的了解,及时改进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对期货宣传材料的审查制度,业务部门为拓展市场、发展业务需要开展宣传活动时,要提前向公司报备,由公司统一审定宣传资料,严格把关,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 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知识教育、法规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等,具体包括:
(一)介绍期货基础知识、产品知识、交易制度、规则和流程;
(二)宣传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
(三)充分揭示期货投资的风险,并使投资者理解 “ 买者自负 ” 的原则;
(四)帮助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具体形式可以包括:
(一)在公司网站首页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等专栏;
(二)在市场开发、开户、交易等有关业务环节中设置风险提示的内容;
(三)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四)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五)在营业场所放置公司宣传手册、品种推介手册、风险揭示书、期货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等宣传材料,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制作的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供投资者免费查阅;
(六)组织开展期货仿真交易,增强投资者对期货交易的感性认识;
(七)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八)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教育园地等专栏,对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交易流程、公司合同文本等进行展示,并披露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营业执照及开展期货业务的核准文件等内容,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以适当方式将查阅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重视对新入市投资者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了解;经过调查评估,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社会福利保障、投资亏损以后生活可能发生重大问题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合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应向其说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尽量说服其不要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对新开户的客户,期货公司应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各种有效方式,提高投资者在以下方面的认识: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一)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包括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等;
(二)对参与期货交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包括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合同协议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账号和结算资料查询、追加保证金与强行平仓规定、收费标准、投诉的渠道和维权方式等;
(三)对投资风险的认识。要让投资者了解期货与其他投资工具不同的风险特征,认识到进行期货交易既可能有较大盈利,也可能出现较大亏损,投资者必须承担从事期货交易亏损可能导致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将投资者教育内化为单位的合规运行机制,在从事以下各项业务操作时严格执行业务规范,重点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一)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后,应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资金账户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要在非法营业网点从事期货交易;
(二)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开户人员应对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进行详细讲解,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指导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在空白位置抄写规定字句并签字;
(三)在交易委托系统和结算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确保投资者在进行操作时及时知晓可能产生的风险。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可以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短信、网络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客户服务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及时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投资者教育的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与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开设专题,举办仿真交易大赛,期货知识竞赛等活动,介绍期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和培训;委托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 IB )的期货公司,应经常性地对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制作期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投资品种介绍、交易流程等多种宣传折页,或编写期货交易手册、入市指南、风险教育案例汇编等资料,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供投资者取阅。
第二十四条 风险教育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期货公司关于期货交易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中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不得使用夸大或诱导类用语,渲染期货投资的财富效应。

第二十五条 地方协会应加强对本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鼓励或组织本地区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协会要把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检查重点包括各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园地建设、教育手册和宣传资料、开户环节的客户调查和评估、风险提示情况以及对新入市投资者的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地方协会要视市场及地区内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信息交流、经验推介、案例剖析;及时汇集本辖区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先进单位经验、典型案例并报送协会进行宣传和表彰;对教育活动落实不力、严重滞后、流于形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和负责人,应责令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同时抄送注册地的地方协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协会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并根据协会要求及时将辖区内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情况和结果报送协会。
第三十条 协会将把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期货公司信用评价体系中,通过相关评价指标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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